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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06-13 16:16:01)
醫療糾紛法令
醫師應負民法上侵權行為之過失責任或是消費者保護法之無過失責任,此問題在實務界中已爭吵許久,終於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醫療法後暫告確定,依醫療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也間接指明醫療行為不必負消費者保護法的「無過失責任」。
 
究竟醫療行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與民法一般的「過失責任」有何差異?
 
消保法第七條明文規定採「無過失責任」,亦即,企業經營者即使能證明其無過失,但只要能夠認定商品或服務與消費者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法院也只能減輕其賠償責任,但不能因此免責〈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且係由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即只侵權行為人只有在其係因『故意』或『過失』的情形下才需要負責,且必須由被害人自行舉證證明侵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