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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06-13 16:16:14)
醫療糾紛蒐證
證據可分為人證、書證與物證類,人證包括醫師、護理人員、社工人員,甚至同房之病患等,只要親自見聞相關事實的人都可以成為證人;書證包括病歷、護理紀錄資料等,以文書內容作為證據;物證包括藥袋、點滴袋、排泄物、病患衣服等,以該物品本身作為證據。
 
不論刑事或是民事訴訟,證據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到底何時可以開始蒐證呢?為了以備不時之需,病患就診開始時,即應留下與病人病情、醫師診斷之所有相關資料。若有不足,可以藉由事後之資料調取或相關人員之錄取,以補足所需證據。另外,若是病患或家屬無法自行取得之證據,則可請求法院協助。
 
或是到醫院去申請「全本病歷」,全本病歷必須包含主治醫師與會診醫師的病程紀錄、就診紀錄、護理紀錄、用藥紀錄、各項檢查報告和影像病歷等,病歷證據越齊全,對訴訟越有利。不論是人證亦或是物證,只要能證明這之中發生了什麼事,都是能成為對己有利的訴訟證據!